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煤炭化驗設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煤炭化驗設備的安全使用。二、所購買、使用的煤炭化驗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部門登記。三、對在用的煤炭化驗設備要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車間或班組至少每月要進行一次檢查,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的時間規定,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或上報廠部。四、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煤炭化驗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五、煤炭化驗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六、煤炭化驗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予以報廢,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七、煤炭化驗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維護、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八、煤炭化驗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九、煤炭化驗設備管理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煤炭化驗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證明書等文件及安全技術資料,設備的定期檢驗和自查記錄;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十、煤炭化驗設備制度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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