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山西省地稅局了解到,為進一步支持我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試點,經國家財政部批復同意我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噸煤提高3元,原礦井核定產能規模調節系數維持不變。 據悉,該規定自本月起施行,提高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征收標準增加的基金收入用于解決引黃入晉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設。2011年煤炭基金征收標準經過調整后,生產礦井生產原煤基金煤種中的12種煤質征收標準普調,其中動力煤高為每噸18元,無煙煤高為每噸23元,焦煤高為每噸23元。 對于設計產能300萬噸以上(含300萬噸)基建礦井(新建礦、改擴建礦、技改礦等非生產礦)“工程煤”礦井基金適用征收標準為:礦井基金煤種征收標準×1.0(礦井產能規模調節系數)。設計產能300萬噸以下基建礦井基金使用征收標準為:礦井基金煤種征收標準×2.0(礦井產能規模調節系數)。當“工程煤”煤種無法確認時,基建礦井“工程煤”基金煤種征收標準使用礦井所在縣域內高煤種征收標準。 所有非礦井產煤的基金適用征收標準為:基金煤種征收標準×2.0(礦井產能規模調節系數);煤種征收標準適用所在縣域內高煤種征收標準。 對一井開采多種原煤的礦井,礦井基金適用煤種征收標準采取算術平均法計算,即:現開采各種煤種征收標準之和÷現開采煤種個數。未繳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煤出省時,基金補征標準仍為噸煤60元。增加基金收入用于引黃入晉工程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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