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提供化驗室、實驗室,型煤檢測,生物質顆粒檢測設備及煤質分析設備
                                              恒科儀器儀表有限公司 煤炭化驗設備專業的制造、銷售、服務商
                                              全國咨詢熱線:0392-2197699
                                              公司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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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煤炭質量檢測和驗收方法

                                              發布時間: 2008-11-02 10:11:00  查看: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2002-03-10發布 2002-10-01 實施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和驗收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商品煤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檢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11 煤中全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212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eqv ISO1171)
                                              GB/T213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214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eqv ISO 334\ISO 351)
                                              GB 474--1996 煤樣的制備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 商品煤樣采取方法(epv ISO 1988;197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檢驗值inspected value
                                              檢驗單位按國家標準方法對被檢驗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所得的煤炭質量指標值。
                                              3.2
                                              報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檢驗單位出具的被檢驗批煤的質量 指標值,包括被檢驗單位的測定值或貿易合同約定值、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
                                              3.3
                                              質量指標允許差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檢驗單位對一批煤的某一質量指標的報告值和檢驗單位對同一批煤的同一質量指標的檢驗值的差值在規定概率下的限值。
                                              3.4
                                              采樣基數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驗收時,實施采樣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質量抽查方法
                                              4.1 方法提要
                                              煤炭質量抽查單位從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后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抽查單位的報告值(3.2)與抽查單位的檢驗值(3.1)進行比較,對被抽查批煤的質量進行評定。
                                              4.2 檢驗項目
                                              4.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 煤樣的采取、制備和化驗
                                              4.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應經過專門的煤炭采樣、制樣和化驗技術培訓,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4.3.2 煤樣的采取
                                              4.3.2.1 采樣機械
                                              應符合以下要求:
                                              a) 采樣器開口尺寸應不小于被采樣煤炭大粒度的2.5倍;
                                              b) 移動煤流采樣器應能截取一煤流全斷面作為一子樣;靜止煤中采取的子樣質量應符合GB/475—1996要求;
                                              c) 經有資格的部門鑒定采樣無系統誤差、精密度達到GB475—1996要求。
                                              4.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被抽查單位銷售或待銷煤炭中,在移動煤流或火車、汽車載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輪船載煤中采取,而應在堆(裝)煤和卸煤過程中、從轉運煤流或小型轉運工具如汽車載煤中采取。在特殊情況下,可從煤堆上分層采取,也可從高度小于2 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 采樣基數
                                              抽查煤樣的采樣基數一般為1 000 t或一個發運批量。在采樣基數小于和等1 000 t時,至少應為一個作業班的生產、堆存或運輸量。在用被抽查單位的測定值進行質量評定時,抽查單位和被抽查單位的采樣單元應相同。
                                              4.3.2.4 采樣方法
                                              4.3.2.4.1 煤樣按GB475—1996規定采取。當采樣基數小于和等于 1 000 t時,采取1個總樣;大于 1 000 t時,可采取1個或多個總樣。
                                              4.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采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并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近的距離內錯開;采取洗煤(包括洗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時,子樣的起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抽查煤樣和非抽查煤樣的子樣錯開。
                                              4.3.2.4.3 采樣應由挫敗查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并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4.3.3 煤樣的制備
                                              4.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4.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錐四分法進行縮分。
                                              4.3.3.3 全水分煤樣在一般分析煤樣的制備過程中抽取。制樣過程中應避免水分損失。
                                              4.3.3.4 煤樣可在采樣后就地制成實驗室煤樣、帶回抽查單位進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樣。
                                              4.3.4 煤樣的化驗
                                              4.3.4.1 全水分按GB/T 212 測定。
                                              4.3.4.3 發熱量按GB/T 213 測定。
                                              4.3.4.4 全硫按GB/T 214 測定。
                                              4.4 煤炭質量的評定
                                              4.4.1 質量評定指標
                                              4.4.1.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1.2 冶煉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4.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抽查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 質量評定
                                              4.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4.4.3.1.1 按被抽查單位報告的測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被抽查單位的報告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的差值,滿足下述條件時,該項質量指標評定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水分(Mt)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2規定值
                                              d) 全硫(St.d)
                                              (報告值一檢驗值)≥表3規定值
                                              表1 灰分和發熱量允許差
                                              煤的品種 灰分(以檢驗值計)
                                              Ad/ %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Δad/ % Δqu.d/(MJ/kg)
                                              原煤和篩選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煉用精煤 — —1.13 按原煤、篩選煤計
                                              其他洗煤 — —2.12-
                                              冶煉用精煤 — —1.11 —

                                              表2 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1.1

                                              表3全分允許差
                                              煤的品種 全硫(以檢驗值計)St.d/% 允許差(報告值—檢驗值)%
                                              冶煉用精煤 < 1.00
                                              ≥1.00 -0.16
                                              -0.16St.d
                                              其他煤 <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 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計價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以被抽查單位報告的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和抽查單位的檢驗值、按4.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允許差按式(1)修正:
                                              T=T0 /……………………… (1)
                                              式中:
                                              T 實際允許差,%或MJ/kg ;
                                              T0 表1、表2和表3規定的允許差,%或MJ/kg。
                                              注1: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其約定值的上限值為被抽查單位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4.4.3.2 批煤質量評定
                                              4.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于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4.3.2.2 冶煉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項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4.5 抽查報告
                                              抽查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b) 被抽查單位名稱、地址;
                                              c)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d) 抽查產品品種、規格和數量;
                                              e)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f)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準;
                                              g) 試驗數據;
                                              h) 質量評定結論;
                                              i)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準人員。
                                              5 商品煤質量驗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買受方從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一批煤中采取一個或數個總樣,然后進行制樣和有關項目測定,以出賣方的報告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進行比較,對該批煤質量進行評定。
                                              5.2 檢驗項目
                                              5.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
                                              檢驗發熱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煉用精煤:
                                              檢驗灰分和全硫。
                                              5.3 煤樣的采取、制備和化驗
                                              5.3.1 采樣、制樣和化驗人員
                                              同4.3.1。
                                              5.3.2 煤樣的采取
                                              5.3.2.1 采樣機械
                                              同4.3.2.1。
                                              5.3.2.2 采樣地點
                                              煤樣應從買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運輸工具如皮帶、火車、汽車以及輪船卸煤用的皮帶、汽車或其他小型運輸工具載煤堆中,用遷移煤堆并在遷移 過程中采樣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樣基數
                                              驗收煤樣的采樣基數應為買受方收到的、出賣方發給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數次或數日抵達買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樣方法
                                              5.3.2.4.1 煤樣按GB 475—1996 規定采取。當采樣基數小于和等于1 000 t 時,采取1個總樣;大1 000 t時,可采取1個或數個總樣。
                                              5.3.2.4.2 總樣的子樣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盡量遵守以下原則:
                                              a) 在火車頂部采取原煤和篩選煤煤樣時,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應分布在不同的對角線、不同的垂直平分線上或錯開的小方塊中,并將可能重合的采樣點在近的距離內錯開;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樣是,子樣的起始位置應隨機錯開。
                                              b) 在汽車頂部采樣時,根據每車子樣數目、按a)條所述方法將買受方采樣和出賣方采樣的子樣錯開。
                                              5.3.2.4.3 采樣應由驗收單位兩名以上人員進行,并參照附錄A(資料性附錄)作好記錄。
                                              5.3.3 煤樣的制備
                                              5.3.3.1 煤樣按GB474—1996和有關測定方法規定的粒度進行制備。
                                              5.3.3.2 煤樣縮分一般應使用二分器,煤樣粒度過大或煤樣過濕時,可用堆四分法進行縮分。
                                              5.3.3.3 煤樣可在采樣后就地制成實驗室煤樣,帶回驗收單位進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樣。
                                              5.3. 4 煤樣的化驗
                                              5.3.4.1 一般分析煤樣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 測定。
                                              5.3.4.2 發熱量按GB/T 213測定。
                                              5.3.4.3 全硫按GB/T 214測定。
                                              5.4 煤炭質量的評定
                                              5.4.1 質量評定指標
                                              5.4.1.1 原煤、 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干基高位發熱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1.2 冶煉用精煤,以于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為質量評定指標。
                                              5.4.2 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
                                              商品煤質量驗收的各項質量評定指標允許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質量評定
                                              5.4.3.1 單項質量指標評定
                                              5.4.3.1.1 出賣方提供測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評定:當買受方和出賣方分別對同一批煤采樣、制樣和化驗時,如出賣方的報告值(測定值)和買受方的檢驗值滿足下述條件,則該質量指標評為合格;否則評為不合格。
                                              a) 灰分(A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b) 發熱量(Qgr.d)
                                              (報告值—檢驗值)≤表1規定值
                                              c) 全硫(St.d)
                                              (報告值—檢驗值)≥表3規定值
                                              5.4.3.1.2 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的商品煤質量指標評定:以合同約定值或產品
                                              準(或規格)規定值和買受方檢驗值、按5.4.3.1.1規定進行評定,但各項指標的實際 允許差按式(1)修正。
                                              5.4.3.1.3 既有出賣方的測定值、又有貿易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的商品煤的單項質量指標,應分別按5.4.3.1.1和5.4.3.1.2進行評定。
                                              注:當合同約定值或產品標準(或規格)規定值為一數值范圍時,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約定值或規定值的上限值為出賣方報告值,發熱量取下限值為報告值。
                                              5.4.3.2 批煤質量評定
                                              5.4.3.2.1 原煤、篩選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煉用精煤):以灰分計價者,干基高位發熱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定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定為不合格。
                                              5.4.3.2.2 冶煉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該批煤質量評為合格;否則該批煤質量評為不合格。
                                              5.4.3.3 批煤質量爭議解決方法
                                              當買受方的檢驗值和出賣方的報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過5.4.3.1.2規定的允許差)并發生爭議時,先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改用下述兩種方法之一進行驗收檢驗,在此情況下,買受方應將收到的該批煤單獨存放。
                                              a) 雙方共同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并以共同檢驗結果進行驗收。
                                              b) 雙方請共同認可的第三公正方對買受方收到的批煤進行采樣、制樣和化驗并以此檢驗結果驗收。
                                              5.4.4 其他
                                              除5.2規定的檢驗項目外,貿易雙方也可根據有關工業用煤技術條件約定其他檢驗項目,并按合同規定進行質量評定。
                                              5.5 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a) 買受方名稱、地址;
                                              b) 出賣方名稱、地址;
                                              c) 檢驗實驗室名稱、地址;
                                              d) 采樣時間、地點、氣候狀況和人員;
                                              e) 產品名稱、規格和數量;
                                              f) 樣品數量,包括總樣數量和質量,子樣數量和質量;
                                              g) 測定項目和依據標準;
                                              h) 試驗數據;
                                              i) 質量評定結論;
                                              j) 主要檢驗人員、審查人員、批準人員。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采 樣 記 錄

                                              編號: 執行標準:GB475;GB474;GB/T ΧΧΧΧΧ

                                              被采樣單位: 采樣時間: 氣候狀況:
                                              采樣地點: (煤流、火車、汽車、煤堆、船舶)
                                              煤(品)種: 批號: 批量/t 粒度/mm;
                                              采樣單數/個: 采樣單元號: 采樣單元/t:
                                              子樣質量/kg: 子樣數目/個: 總樣質量/kg:
                                              子樣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頭
                                              子樣分布方式:
                                              制樣設備: 縮分方式:
                                              煤樣粒度/mm: 煤樣質量/kg:
                                              其他:如車皮號、煤堆草圖及子樣布置等
                                              ………………………………………………………………………………………
                                              ………………………………………………………………………………………
                                              ………………………………………………………………………………………
                                              ………………………………………………………………………………………
                                              ………………………………………………………………………………………
                                              采樣人員(簽字): 被抽樣方代表(簽字):
                                              ………………………………………煤檢…………………( )號………
                                              編號:
                                              被采樣單位:
                                              煤(品)種: 煤樣質量/kg:
                                              采樣地點: 采樣時間:
                                              煤樣粒度/mm:
                                              采樣人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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